加拿大角钢力学性能
2021-04-12
6 力学性能
6.1 拉伸性能
试样所代表的材料应符合表6,7和8所要求的拉伸性能。对于厚度在8mm(5/16英寸)以下的材料,参见加拿大标准学会标准CAN/CSA-G40.20中的8.3.1。
6.2 冲击性能
6.2.1 买方规定了钢材种类(WT,AT,QT)时,第6.2.2-6.2.6条的要求在适用,冲击试验时强制执行的。
6.2.2 表10A列出了可以订货的要求进行冲击试验的钢材种类的5个类别。类别1-4规定了标准的试验温度。表10B列出了类别1-4中每个*号的标准的*小平均吸收能量。当试验温度不是类别1-4中所列出的之一时,或能量不是所列出的相应*号时,应由买方和生产厂家协商同意,这时应采用类别5。
6.2.3 买方应在询价书或订单中规定5个类别中的一个。
6.2.4 夏比V形缺口冲击试验结果应等于或大于3个纵向试样的规定能量平均值。
6.2.5 对于小尺寸试样,夏比V形缺口冲击试验结果应等于或大于加拿大标准学会标准CAN/CSA-G40.20中表2所示的3个纵向试样的相应规定平均能量值。
6.2.6 试验报告应给出显示每个试样的实际试验值。不得有任何一个试样的结果低于规定平均值的三分之二。(见加拿大标准学会标准CAN/CSA-G40.20中的第14.2条)。
6.2.7 经买方和生产厂家协商同意,可采用“横向延伸”方法代替“吸收能量”方法。在这种情况下,任何试样总的横向延伸不得小于0.40mm(0.015英寸)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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