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-04-12
3制造
3.1应采用以下工艺生产钢:
(a)碱性平炉;
(b)碱性电炉;或
(c)碱性氧气转炉。
3.2 仅在*别未300W(44w)的情况下允许沸腾钢,空心断面结构钢的*大壁厚0.625英寸。
3.3 厚度1-1/2英寸以上的W类钢材应全部以细晶粒的镇静钢供货。
3.4 厚度40mm(1-1/2)英寸以下含1-1/2英寸的W类钢材应全部以细晶粒的镇静钢供货当买方有规定时。
3.5 当规定细晶粒钢时,材料应显示出5或更细的碳化奥氏体晶粒规格,或者,熔炼分析报告应显示*小酸溶铝含量0.015%,或*小全铝含量0.020%。应向买方提交试验结果报告。
注:对于规定了细晶粒钢和细晶粒试验的厚钢板和特厚轧制W类型钢,建议买方不必保证在*终产品中达到细晶粒度(铁素体)。这种情况下可包括表1中第4和5组的W类型钢和厚度65(2-1/2英寸)以上的钢板。如果完全脱氧和细铁素体晶粒度的*先对缺口韧度或冷成型来说至关重要,那么**是用细晶粒(奥氏体)钢。当要求铁素体晶粒度的*越性能和均匀度时,应考虑 常化处理。
3.6 WT、AT或QT类钢材不需要第3.5条的规定,除非买方另行规定。
3.7 按照本标准允许分成组的炉批,包括2-5炉钢水,对于*号260W(38w),300W(44W)和350W(50W),轧制成厚度14mm(0.500英寸)以下的钢板,厚度或直径14mm(0.500英寸)的棒材,腿长125mm(5英寸)以下的角钢,名义深度200(8英寸)以下的结构型钢,以及*大周长400mm(16英寸)以下的空心结构型钢。每组炉批同一时间轧制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不得超过25吨。
3.8 当买方有所规定时,由钢卷形成的钢板不得按本标准供货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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